《条例》以列举的该领域可以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请求的情形,囊括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高频场景;这一研究提出合作请求时应当向港澳搜救机构提供险情的基本状况、搜救方案、搜救合作具体需求等相关资料。为确保遇险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条例》规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海警、港澳事务、外事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做好遇险人员的身份识别、医疗救助、生活保障、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条例》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启动后,该领域应当向参与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险情种类、救助内容、险情发生时间和位置、搜救区域及其海况、已指定的现场指挥、通信联络方法及要求、推行救助过程中的工作及现场报告要求等关键信息。跨境人员移交是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难点。为了更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等议题,《条例》细化和优化移交流程,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移交与接收规则。为回应实际关切,破解搜救船舶、飞行器停泊、补给、场地使用等现实堵点,《条例》对广东省船舶、飞行器参与港澳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该范围应当按照港澳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船舶、飞行器及飞行安全等信息。船舶、飞行器作为构该范围的核心力量,其跨区域搜救配套保障事宜是《条例》立法调研过程各方关切重点。同时,基于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相关约定,以及实践中广东省该行业已建立海上搜救24小时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条例》明这一商讨请求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程序,以达到效率与规范的有机统一。对港澳船舶参与广东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需要停泊或者补给的,《条例》该行业应当协调提供相应保障;对港澳飞行器参与广东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港澳飞行器飞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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